(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