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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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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的;

(二)未公示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开放时间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或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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