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设立“天津美术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学术典藏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议制定天津美术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包括组织学术型展览,征集藏品,召开研讨会,出版专业书籍,举办美术讲坛系列公益讲座,组织馆内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第六条:与全国各地的美术馆、博物馆开展业务交流,交流高水准的展览。
第七条:组织协调“天津美术馆艺术委员会”,并每年联合召开一次年会。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中层干部和专业人员组成。(成立初期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需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天津美术馆领导班子推荐产生。办公室主任由学术典藏部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顾问、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聘为馆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联合艺术委员会,对举办展览和开展学术活动有审核权;
2、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3、对天津美术馆学术活动和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5、对学术委员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五条:义务
1、完成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并为优秀人才在学习上创造条件;
4、秉公办事,遵守学术委员会审议制度。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天津美术馆学术委员会(第一届)名单
委员:马驰 卢永琇 李伟 李颖 陈卓 袁卫平 戢范(以姓氏笔画为序)
主任 卢永琇
办公室主任 戢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