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内公告
 
天津美术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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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设立“天津美术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学术典藏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议制定天津美术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包括组织学术型展览,征集藏品,召开研讨会,出版专业书籍,举办美术讲坛系列公益讲座,组织馆内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第六条:与全国各地的美术馆、博物馆开展业务交流,交流高水准的展览。

第七条:组织协调“天津美术馆艺术委员会”,并每年联合召开一次年会。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中层干部和专业人员组成。(成立初期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需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天津美术馆领导班子推荐产生。办公室主任由学术典藏部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顾问、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聘为馆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联合艺术委员会,对举办展览和开展学术活动有审核权;

2、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3、对天津美术馆学术活动和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5、对学术委员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十五条:义务

1、完成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并为优秀人才在学习上创造条件;

4、秉公办事,遵守学术委员会审议制度。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天津美术馆学术委员会(第一届)名单

委员:马驰 卢永琇 李伟 李颖 陈卓 袁卫平 戢范(以姓氏笔画为序)

主任  卢永琇

办公室主任 戢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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