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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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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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